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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上訴人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建字第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43,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56,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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