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花蓮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傅崐萁
- 訴訟代理人
- 籃健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建字第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43,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56,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