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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陳奎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聲請人陳奎竹(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陳建州對於郭如珍提起確認不動產贈與無效之訴時,為陳建州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陳建州,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因重度失智而無行為能力,詎其配偶郭如珍竟於民國98年7月2日將陳建州所有之花蓮市○○○街00號房屋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為其所有,聲請人為陳建州之女,為維護陳建州之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陳建州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土地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應堪採信。次查,聲請人為陳建州之女,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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