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博文
- 被上訴人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饒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19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8,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 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