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林恒祺
- 當事人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文 被 上訴 人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饒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19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8,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 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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