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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湯文章李可文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賴桂蘭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上訴人
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權
訴訟代理人
王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潔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