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賴桂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武順律師
- 被上訴人
- 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少權
- 訴訟代理人
- 王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潔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