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曾振秋
- 被上訴人
- 林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原訴字第2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2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原訴字第2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