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4號

回復股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4號

抗告人
蘇怡仁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4日聲明上訴。鈞院裁定命抗告人應於7日內補繳新台幣16,350元之裁判費,抗告人已於105年1月5日補繳,詎於105年1月12日仍接獲鈞院於104年12月31日,以抗告人未遵期補繳訴訟費用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洵屬不當。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經查,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利得石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股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11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2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嗣抗告人已於105年1月5日補繳,有本院收據1紙可稽,然本院因不及收受上述收據,誤認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於104年12月31日裁定逕予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05年1月12日始送達抗告人,是該裁定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4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股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