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5號
- 原告
- 陳永乾
- 被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張秉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前以本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號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該事件雖尚未終結,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