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
- 原告
- 施金財
- 被告
- 陳明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84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查報及補正,此項裁定經寄存送達已於104年3月20日視為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