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7號
- 上訴人
- 陳民宗
- 被上訴人
- 義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瑩芝
- 被上訴人
- 陳義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2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