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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號

代位繼承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陳再復
被上訴人
張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訴字第39號代位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繼承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