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陳再復
- 被上訴人
- 張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訴字第39號代位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