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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號

聲請人
周春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清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法院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必須先有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始有依上開規定為裁定之必要,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即無所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言,法院自無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第一審假執行宣告判決,在該事件第二、三審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已經聲請強制執行之證明,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亦查無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紀錄,是相對人迄未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並未開始,自無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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