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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楊明鎧
被上訴人
翁慶豐
被上訴人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涵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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