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懷文
- 被上訴人
- 高秀英
- 被上訴人
- 杜菊惠
- 被上訴人
- 宋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原重訴字第4號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