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債 權 人 豐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聰榮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 債 務 人 瑞華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