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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8號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雅敏白承育何効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8號

原告
林沁怡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被告
柯秀蓮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複代理人
林德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十五時,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05年12月13 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06年1月3 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是本件應再開辯論。為有助於證據之調查,爰指定於106年1月18日下午15時0 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另原告應就其105年12月2日於家事追加起訴暨綜合辯論意旨狀中聲明所主張之各項塗銷、移轉之請求,具狀具體說明其法律上依據,並就原告對於同書狀之編號10、11股票權利遭被告妨礙等情,負舉證之責。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何効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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