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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上訴人
葛錦源
上訴人
侯冠州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玟伶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191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6,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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