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葛錦源
- 上訴人
- 侯冠州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玟伶
- 被上訴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彥
- 訴訟代理人
- 梁懷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191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6,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