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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訴人
陳民宗
被上訴人
義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芝
被上訴人
陳義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2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7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