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號
- 聲請人
- 周春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清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法院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必須先有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始有依上開規定為裁定之必要,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即無所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言,法院自無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第一審假執行宣告判決,在該事件第二、三審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已經聲請強制執行之證明,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亦查無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紀錄,是相對人迄未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並未開始,自無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