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楊明鎧
- 被上訴人
- 翁慶豐
- 被上訴人
- 國立東華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趙涵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