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原告
- 林賜玉
- 被告
-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至10之「房屋於社區內應共有之建物即警衛室(花蓮縣花蓮市○○段)」欄位內,其中「00地號土地」之文字均應更正為:「00建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