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鍾志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

聲請人
鄭春木
相對人
卓振裕
相對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相對人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方錦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就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聲請人無力支出上訴裁判費,且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核通過予以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查聲請人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惟經合法送達後,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本院已於106年10月13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有本院民事裁定書1份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於同月1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上本院章戳在卷可稽,則其既於本院駁回其上訴後始提起訴訟救助,顯難認仍有勝訴之望而有准許救助之必要,爰予以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