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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曹庭毓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易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常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32,6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64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