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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秦瑞璟即秦紹宗
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秦瑞璟即秦紹宗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聲請人秦瑞璟即秦紹宗自民國105年5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之金額達4,856,051元,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現擔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運務段聘僱人員維生,每月薪資為25,477元,每月包含遭強制執行案款8,800元在內,支出超過36,000元,且必須扶養胞女秦瑜蔚,聲請人在以每月最精簡開銷下仍入不敷出,實不足以支付各家銀行還款金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之情事,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104年11月30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更生事件裁定准聲請人自105年1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

更字第8號更生事件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等12名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達12,260,470元,經司法事務官製作債權表後公告並合法送達全體債權人及聲請人,無人於10日之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債權表已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更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縱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依法本院仍不得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應無再令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並轉知各債權人進行表決之必要。是聲請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既已逾1,200萬元,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於105年4月22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且應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經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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