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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玉美

      陳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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