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
- 聲請人
- 鄭春木
- 相對人
- 卓振裕
- 相對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成
- 相對人
-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方錦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就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聲請人無力支出上訴裁判費,且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核通過予以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查聲請人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惟經合法送達後,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本院已於106年10月13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有本院民事裁定書1份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於同月1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上本院章戳在卷可稽,則其既於本院駁回其上訴後始提起訴訟救助,顯難認仍有勝訴之望而有准許救助之必要,爰予以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