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姚進行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
- 法定代理人
- 郭武陽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