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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湯文章曹庭毓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訴人
姚進行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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