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傅文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傅文政

       傅萬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其中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參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伍元。另外,關於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壹佰參拾伍元【計算式:4,635元+4,500元=9,1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