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傅文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文政
傅萬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其中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參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伍元。另外,關於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壹佰參拾伍元【計算式:4,635元+4,500元=9,1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