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1號
- 原告
- 陳芳儀
- 訴訟代理人
- 蔡雲卿律師
- 被告
- 金大富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5 月31日16時宣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