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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1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粘柏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1號

原告
陳芳儀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
被告
金大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5 月31日16時宣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粘柏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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