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相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寶珠
- 被告
-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運煌
- 被告
-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巧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2,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