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相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寶珠 被 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運煌 被 告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巧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2,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