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温庭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温銀妹等人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温銀妹等人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