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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曾金鳳

       林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蒂‧貝林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就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76萬1,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034元,反訴部分為200萬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13萬3,382元【計算式:102,034+31,348=133,38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