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曾金鳳
林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蒂‧貝林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就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76萬1,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034元,反訴部分為200萬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13萬3,382元【計算式:102,034+31,348=133,38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