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王石進
- 上訴人
- 洪璿東即億佳汽車貨運行
- 被上訴人
- 蔡忠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5,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5,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