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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號

確認協議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號

抗告人
蔡文菁
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杜宜庭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本件抗告,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協議書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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