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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給付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丕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良華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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