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
- 異議人
- 0000-000000
- 異議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0000-000000A
- 代理人
- 0000-000000之父
- 相對人
- 0000-000000B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認審理本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10條及第114 條第1 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裁定命在司法院大法官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 條及第114 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司法院大法官業於109 年8 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認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第590 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有司法院109 年9 月1 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5248號函在卷可稽,是該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