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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

異議人
0000-000000
異議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0000-000000A
代理人
0000-000000之父
相對人
0000-000000B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認審理本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10條及第114 條第1 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裁定命在司法院大法官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 條及第114 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司法院大法官業於109 年8 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認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第590 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有司法院109 年9 月1 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5248號函在卷可稽,是該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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