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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王石進
上訴人
洪璿東即億佳汽車貨運行
被上訴人
蔡忠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5,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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