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亮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忠 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4,92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