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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告
亮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忠
被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524,92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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