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號
- 原告
- 亮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健忠
- 被告
-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育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524,92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