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號
- 原告
- 羅春彥
- 被告
- 唐梅瑄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 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桓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