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號
- 抗告人
- 蔡文菁
- 代理人
- 賴劭筠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杜宜庭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本件抗告,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杜宜庭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本件抗告,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