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黃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零貳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