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丕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良華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良華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