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潔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碧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