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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潔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碧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