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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范坤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
汪家正
被告
胡瑞慶

      徐振雄

      黃宏賓

      鄭淑貞

      鄭淑珠

      鄭淑惠

      鄭雅丰

      彭泓凱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依該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333元(計算式:365*16,000*1/6=97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汪家壽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亦應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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