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0號
- 原告
- 陳仁安
- 訴訟代理人
- 呂雨娟
- 被告
- 陳㨗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依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6,400元(計算式:《839+64》*17,600*1/2=7,946,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0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76,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