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1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被告
- 何昇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拆除坐落花蓮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返還該等土地,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該等土地之範圍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8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512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5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