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3號
- 原告
- 鄭玉夌
- 即反訴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被告
- 張欣嵐
- 即反訴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及被告反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
一、查原告鄭玉夌請求被告張欣嵐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751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補繳13,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張欣嵐請求反訴被告鄭玉夌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86,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