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蕭正朋
- 被告
- 司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許宗力
- 被告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三龍
- 被告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劉嶽承
- 被告
- ○○○
一、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仲裁員)之姓名及住所,並應更正其餘被告之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