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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恆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告
李佳恩
被告
台灣紀行有限公司太魯閣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張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3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均屬暫免之訴訟標的,故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恆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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