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 告 李佳恩 被 告 台灣紀行有限公司太魯閣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張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3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9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均屬暫免之訴訟標 的,故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恆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