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
- 原告
- 李佳恩
- 被告
- 台灣紀行有限公司太魯閣營業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3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均屬暫免之訴訟標的,故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