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張效華
相對人
黃子端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詐欺案件移付109 度司簡上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109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調 解 委員 許戴平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張效華相 對 人 黃子端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給付方式:共分6 期給付,第1 期於民國(下同)109 年3 月12 日前給付壹萬伍仟元,第2 期至第5 期於每月12 日前各給付參仟元,第6 期給付貳仟玖佰捌拾玖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桃園八德分行、戶名:張效華、帳號:3443-765-121604 號)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聲請人 張效華相對人 黃子端調解委員 許戴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司法事務官 黃世維

  書 記 官 李宜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宜蓉

              司法事務官 黃世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佩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