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張效華
- 相對人
- 黃子端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詐欺案件移付109 度司簡上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109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調 解 委員 許戴平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張效華相 對 人 黃子端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給付方式:共分6 期給付,第1 期於民國(下同)109 年3 月12 日前給付壹萬伍仟元,第2 期至第5 期於每月12 日前各給付參仟元,第6 期給付貳仟玖佰捌拾玖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桃園八德分行、戶名:張效華、帳號:3443-765-121604 號)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聲請人 張效華相對人 黃子端調解委員 許戴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